李连杰名誉侵权案,否定之人无须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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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晓磊,张奇.李连杰名誉侵权案,否定之人无须举证[J].法律与生活,2016(20):3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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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晓磊 张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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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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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打证据”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分配的最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大原则下,很多人都忽略了一点——“任何人都无须为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承担证明责任”.
在名誉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究竟是如何分配的,原告与被告双方各自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笔者以李连杰诉北京某广告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宋某侵犯名誉权案为例,予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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