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和诚信政府的需要,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制培训制度的通知》(渝办发[1999]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按每届政府轮训一次的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制度,从今年下半年起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行新一轮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各级行政机关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执法的组织中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一)未经过培训或经过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执法资格;(二)已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按每届政府轮训一次的办法进行知识更新,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执法工作的需要。行政机关临时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如城市管理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协税员、义务交通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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