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上的见义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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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名怡.法国法上的见义勇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4):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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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名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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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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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国首度将不救助行为予以犯罪化始于维希政权,并为之后刑法典所继承。三类不救助犯罪包括不阻止犯罪、见危不救和不救灾。构成要件包括:他人处于危境、救助无危险、故意不救助。刑法上的行为规范同时设定了民事义务,故不救助构成侵权。救助者在施救过程中对被救助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除重大过错外不承担责任。施救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救助纵无效果,亦可基于侵权、准合同以及救助合同等向被救助人求偿;若因第三人所造成的危险而受损害,则可基于侵权责任向该第三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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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见义勇为 救助义务 不作为犯罪 损害赔偿 法国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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