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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所涉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引用本文:姜涛.互联网金融所涉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5):10-19.
作者姓名:姜涛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政策制约刑法解释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实践”(项目号13CFX045)资助
摘    要:互联网金融有理财、支付与融资三种模式。其中,以P2P网贷、众筹为融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乃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类型,该种民间借贷在当前金融垄断主义的立法政策下,与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的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契合性。面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只将欺诈或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把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之互联网金融行为定义为集资诈骗,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并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政策。

关 键 词:互联网金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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