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依据一般法律原则的法律修正——以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362号为例
作者姓名:雷磊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3年北京市高校“青年英才计划”科研类项目“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体系与制度效果”的资助
摘    要:从规范理论出发,法律规则具有决定性与权威性,而法律原则是具有促成性的实质理由。只有当法官能通过说理证明,在个案中实现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要性超过支持适用规则的实质理由与形式理由时,才能为规则创制例外。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处于一种动态平衡之中,立法在这种关系中更具相对优势,因而法律修正并未对立法的尊严造成过度侵害。

关 键 词:一般法律原则  法律修正  权衡  实质理由  形式理由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