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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
引用本文:王利明.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J].法学家,2014(1):79-90.
作者姓名:王利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项目编号:13&;ZD15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利益位阶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的途径。确立利益位阶的规则,可以包括权利优于利益、公共利益优于个体财产利益、人格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命健康权优于一般人格权等规则。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如果法有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值选择。如果法无规定或存在漏洞,则需要裁判者以利益平衡为目的,综合考量系争利益与个人生命健康、个人尊严、社会其他成员,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等之间的关系,根据"实践调和"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冲突利益的位阶进行排序,为解决利益冲突奠定基础。

关 键 词:利益冲突  利益位阶  价值选择  利益平衡  实践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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