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陈卫东撰文认为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提出,明确反映了我们党“法治”与“德治”并行的基本治国方略。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它们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社会调整系统、尤其是社会主义社会调整系统中二者的联系极为紧密。法律包含了立法者关于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价值判断,它不可能脱离道德,而社会主义法律以保护人民权益、为人民谋取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更必须包含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恰恰是决定法律的面貌和内容的最接近的基础,法之所以为法,而不是“任意的立法”,不是“纯粹的法律”,就在于此。 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中,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这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社会调整功能,力求使社会秩序达到最佳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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