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诉讼离婚法定理由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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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小川,谌生文.浅议诉讼离婚法定理由的修改[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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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小川 谌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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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郑小川),国家安全局(谌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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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 0年婚姻法实施以后 ,其所确定的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引起了法学界的讨论 ,褒贬不一 ,最高法院两次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也至少说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适。在本次修法的过程中 ,大多数学者、司法工作人员主张对离婚的法定理由重新规定 ,并且综合 1989年 11月 2 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的规定 ,诉讼离婚法定理由形成以破裂主义原则为主 ,过错主义原则和目的主义原则为辅的立法原则体系 ,立法方式以概括主义、例示主义并重。至于概括性条款仍规定为“感情确已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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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诉讼离婚 离婚 法定理由 婚姻关系破裂 分居 重婚 通奸 安全威胁 虐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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