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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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翱. 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探讨[J]. 长白学刊, 2009,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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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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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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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股份回购这一问题上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选择有其制度上、理念上和股份回购制度本身的原因.通过逐一检讨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弊端,可以发现这些弊端都不足以构成在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的理由,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这些弊端都可以得到规避和抑制.为了缓和在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之弊,我国在未来的公司立法中,应该采纳"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立法模式;当前,应该扩大股份回购的合法类型,并在股份回购的决定机关、程序、财源、数额、时机等方面尽可能由公司自由决定,体现公司自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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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份回购 公司资本 公司自治 |
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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