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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
引用本文:胡东飞.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2):52-56.
作者姓名:胡东飞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是指多数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生命、身体安全)。一方面,公共安全是与个人安全相对应的概念,故此,公共安全在本质上应当是指多数人的安全,基于此,不特定人的安全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最终会危及到哪一具体个人的安全事先不能确定(受害对象不特定);其二,除此之外,还应当要求行为有向危及多数人安全的方向扩展之现实可能性。另一方面,从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的严厉性以及其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协调出发,应将公共安全的内容限定为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单纯的财产安全。

关 键 词:公共安全  多数人  不特定  人身安全

On "Public Security" in the Criminal Law
Hu Dongfei.On "Public Security" in the Criminal Law[J].Chinese Criminal Science,2007(2):52-56.
Authors:Hu Dongfe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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