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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目的的绑架可构成非法拘禁罪——冯某非法拘禁案
作者姓名:周少鹏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公诉科
摘    要:行为人并未绑架被害人,而是将被害人策划、配合去外地游玩、或将被害人骗至外地游玩,并向其第三人(一般为家属)谎称“绑架”了被害人并以此要求“赎金”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是否是暴力、胁迫、骗取等手段控制人身自由实现其他犯罪目的指控不能时的口袋罪名.

关 键 词:犯罪目的  绑架  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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