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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人员违反兵役法的刑事责任
引用本文:张建田.预备役人员违反兵役法的刑事责任[J].现代法学,1986(4).
作者姓名:张建田
摘    要:<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其中的第61条第2款规定:“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拟就上述条款所涉及到的预备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发表浅见,供军内外司法工作者共同探讨。根据新兵役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预备役人员违反兵役法而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该类犯罪主体必须是预备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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