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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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华侨、归侨已死亡的,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第三条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区)、自治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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