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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申请实务(下)
引用本文:李向辉,吉静鲜.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申请实务(下)[J].电子知识产权,2002(12):25-27.
作者姓名:李向辉  吉静鲜
摘    要:(接上期) 四)标准专利的维持费和年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规定,如果请求登记的指定专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上公布后,以指定专利申请日第一次出现起计五年内,指定专利仍未授权,则请求登记申请人须在第五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缴纳维持费,以后每年都要缴纳维持费.

关 键 词:专利条例  标准专利  短期专利  外观设计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专利申请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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