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申请实务(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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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向辉,吉静鲜.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申请实务(下)[J].电子知识产权,2002(12):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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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向辉 吉静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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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接上期) 四)标准专利的维持费和年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规定,如果请求登记的指定专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上公布后,以指定专利申请日第一次出现起计五年内,指定专利仍未授权,则请求登记申请人须在第五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缴纳维持费,以后每年都要缴纳维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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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条例 标准专利 短期专利 外观设计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专利申请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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