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金融诈骗罪独立于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此类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持直接故意心态,但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为金融诈骗罪共有的主观责任要素,引起了学界的争议。通说认为,金融诈骗罪之成立,主观责任要素非法占有目的不可或缺,否则即使存在外在的欺诈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成立金融诈骗罪。相反,有学者认为对刑法明文未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强行将其解释为必备要件,实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因此,有必要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解构,对金融诈骗类犯罪进行本质分析,进而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在金融诈骗罪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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