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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组织地方立法的完善
引用本文:王堃.论我国社会组织地方立法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6):44-46.
作者姓名:王堃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学科共建项目“中国特色地方治理结构研究——以广东省为研究视角”(项目编号:GD14XFX13);2014年广州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21世纪中国人权理论发展与法制建设研究”;2013年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课题《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中的法治化问题研究:以广州为例》,(课题编号:2013JY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社会组织是由公民、法人自发成立的,以实现公共利益或特定群体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鉴于社会组织在各地发展的差异性,地方立法应在社会组织立法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要注意通过地方的实践,推动国家立法的发展。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要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制度。

关 键 词:社会组织  地方立法  社会组织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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