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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摘    要:<正>津政办发[2009]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对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

关 键 词:《食品安全法》  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监督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卫生许可证  保健食品生产  机构改革  消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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