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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摘    要:<正>津政发[2009]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津政发[2003]104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直属单位  施工许可证  建设规划  七条  广播系统  开发单位  高新技术产业  音响信号  普遍服务义务  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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