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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不应放弃职责
作者姓名:田鹤城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作了新的规定,将行使庭审活动监督权的主体由公诉人改变为人民检察院。即对庭审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必须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而不能以公诉人的名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公诉人没有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因为,人民检察院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必须由具体的工作人员来行使。但进行监督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打工仔忽陷囹圄、谁是谁非,检察官突然退庭,何去何从》(《中国律师》1998年4期)一文中,检察官中途退庭和不出庭的行为显系不妥。因为:第一,如果认为审判程序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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