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引用本文:李飞.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作者姓名:李飞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摘    要: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