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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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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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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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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