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死刑适用及死刑配置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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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卫国,张向东.论抢劫罪死刑适用及死刑配置的立法完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1):6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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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卫国 张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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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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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陕西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立项号11JZ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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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抢劫罪的死刑适用基本上贯彻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该罪的死刑配置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刑法第263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情形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对八种情形设置相同的法定刑,不利于实现一般预防,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逐步缩小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情形,建议将该罪死刑适用限定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和"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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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抢劫罪 死刑适用 现状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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