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首的认定——华东纺织联合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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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新康,曹坚. 单位自首的认定——华东纺织联合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4, 0(6): 9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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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新康 曹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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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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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12月至1998年3月间,经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志平与副总经理邵丽珍共谋,华东纺织联合公司以上海东欣进出口公司、厦门华东纺织联合公司、上海康达纺织印染服装(集团)公司的名义,分别向苏州海关太仓、常熟等办事处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43本,免税进口总计价值1097万余美元的各类纺织原料7444吨,然后非法在国内销售,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10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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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自首 犯罪认定 华东纺织联合公司 走私普通货物罪 犯罪构成 案件 |
Identifying the Voluntarily Surrender of the Un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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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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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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