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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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殿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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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过去和现在,常常听人这样说,法治的要义是“民洽”。这一说,自然是可以成立没有疑义的。但并非就意味着不需要进一步释义——对“民治”的认识,倘只停留在人民主权、人民是依法管理国家的主体等较为笼统的认识上,那就显得很有些一般很有些不够层次了。 以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与之相应的权力、协商机构为代表的“民治”间接行权形式,以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为典型的“民治”直接行权形式,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的“民治”实现形式。辽宁省沈阳市等地开展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农民、居民各界人士评议党政机关的活动,则是直接与问接相结合的“民治”混合式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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