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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居住的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何确定的批复
摘 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四月二十八日请示的问题,我们意见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六十日。十五日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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