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在四川、山东、福建等10个试点省份检察院正式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截至11月,已按照规定程序产生405名人民监督员,对74件自侦案件进行了监督,其中同意检察机关原决定或拟决定的有65件,不同意9件。如2003年10月,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检察院聘请的人民监督员否决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的处理,认为县丰禾镇林业站站长和出纳甘、程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必须提起公诉。两天后,邻水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过讨论,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这是全国首起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并已有判决结果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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