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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房屋租赁中法定优先承租权
作者姓名:陈广华  杨光明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人文社科校外研究基地——水利法治研究中心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7ZSJD004;
摘    要:房屋租赁中法定优先承租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新增设的法定权利,其性质应解释为附条件的形成权。具体适用时,需要着重关注房屋租赁中法定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和例外情形。对“同等条件”的判断应采用限缩解释,将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这四类合同条款明确作为判断“条件”,其他合同条款则应由出租人提出主张和举证,由法庭视情况自由裁量;除“同等条件”之外,行使条件的内容还应包括存在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且已与第三人成立合同以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公开竞价招租、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从事转租业务和承租人违约这三种情形则可以构成优先承租权行使的例外。

关 键 词:法定优先承租权  同等条件  公开竞价招租  住房租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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