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发展人民调解制度中吸纳国外ADR成果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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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志新.关于在发展人民调解制度中吸纳国外ADR成果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5,20(4):4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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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志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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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广东,深圳,51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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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可译为替代性或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它是指在法庭审理之外通过仲裁、调停等非诉讼形式,由第三人参加,自主解决纠纷的方法、机制的总称。美国在1998年《ADR法》中对其定义为:“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微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①。在ADR的各种方式中,调解则是ADR制度中最为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所有其他形式ADR的基础②。ADR最早引起关注是在美国,而后盛行于欧洲和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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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调解制度 ADR 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 成果 国外 吸纳 1998年 法庭审理 诉讼形式 自主解决 主审法官 替代性 第三方 仲裁 纠纷 程序 审判 协助 |
Reflection on Absorbing ADR Fruits from Foreign Countries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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