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应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登记信息应互通共享。虚假登记可追究刑事责任,泄露信息造成损失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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