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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时健等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摘    要: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褚时健等人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随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云高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的公开宣判,已经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赢得了社会各界普遍的好评。这个案件的成功审理,体现了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即任何人不管他过去职务多高、功劳多大,一旦触犯刑律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同时,也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公正严肃执法的良好形象。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出来的。因此,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也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云南高院这份判决书,从内容到形式一改以往许多判决书“查明”、“认为”、“判决”模式,给人们造成法院判决“不够讲理”甚至“不讲理”印象的这种弊端,成为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运用事实和法律充分说理的典范。该判决书首先分别就起诉书对褚时健等人提出的三项指控,一一阐明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及证据,客观地再现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接着通过“本院认为”分析和认定证据,对指控事实分别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评判,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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