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量物解析 |
| |
引用本文: | 崔世君.不可量物解析[J].法制与社会,2009(35). |
| |
作者姓名: | 崔世君 |
| |
作者单位: | 延安大学政法学院 |
| |
摘 要: | 不可量物概念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不可量物概念的界定方式分为概括式和列举加概括式两类,后者乃属通说。不可量物的特征是民法对其予以专门法律调整的根据,不可量物的种类决定了法律调整的外部界限。不可量物具有相对不可量性、附属性和危害性三个基本特征,无形性不是其特征。不可量物种类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侵害制度中的地位不同。大陆法系内部关于不可量物种类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一种以德国、瑞士为代表,另一种以法国、日本为代表。不可量物有狭义和广义两中理解,观念侵害中的观念应属广义不可量物,消极侵害则属于相邻关系之一。
|
关 键 词: | 不可量物 法律调整 大陆法系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