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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有”限制看刑法对国有资产保护之不足
作者姓名:刘杰
作者单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副教授,湖南,长沙,410006
摘    要:刑法第 16 5— 16 8条将其犯罪主体存在的空间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等 ,虽其彰显出保护国有资产之目的和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在混合制经济已成为国有制经济主要实现形式的今天 ,其对国有经济发展壮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是不力的 ,有必要予以完善。

关 键 词:国有资产  刑法保护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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