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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汪少华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92年10月,江西省某民用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与江西某大学签订了一份修建校门的建筑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建筑公司为解决存放工具和杂物的问题,未经审批,即搭建了一座竹编的简易工棚(该工棚西侧是利用校办电子仪器厂办公的振华楼东侧的一面墙)。由于该工棚属于违章建筑,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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