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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引用本文:陆伟香,朱志祥.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公安学刊,2004(4):62-64.
作者姓名:陆伟香  朱志祥
作者单位:绍兴市公安局 浙江绍兴312000 (陆伟香),绍兴市公安局 浙江绍兴312000(朱志祥)
摘    要: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已存在几十年,它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十分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不少缺陷.表现在:一、劳动教养的性质模糊不清.二、劳动教养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三、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四、劳动教养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五、劳动教养期限设置不尽合理.六、劳动教养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可从对劳动教养的性质定位、取消地域限制、确定适用对象、调整期限、简化审批程序、取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机构等六个方面对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进与完善.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劳动教养  法律制度  缺陷
文章编号:1671-2331(2004)04-0062-03
修稿时间:2004年6月20日

On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Labor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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