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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不公开進行審理的案件的决定
摘    要: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8日第39次会議討論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什么案件可以不公开進行審理的問題,决定:人民法院審理有关國家机密的案件,有关当事人陰私的案件和未滿18周歲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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