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中的和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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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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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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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破产和解的特点和意义破产和解是指由债务人发动,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清偿延期、债权减免、利息减让等债务让步事项达成协议,从而避免债务人受宣告破产的制度。破产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相比较,有以下特性:第一,破产和解必须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其结果对债务人和所有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破产和解由一系列步骤构成,包括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公告、和解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认可等,法律对每一步骤的条件、方式和效果都有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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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解制度 破产法 债权人会议 破产和解 和解协议 债务人 法院 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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