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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摘    要: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27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代)姜大明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

关 键 词:经济管理  土地  税务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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