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戏闹猝死校园校方应否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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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淑玲 姜苹 杨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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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王淑玲(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姜苹(淄博市市经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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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原告:殷某 被告:宫乙 法定代理人:宫某,系宫乙之父。 被告:某中学 原告殷某之子殷甲系被告某中学初一学生。1999年9月30日下午四时左右,殷甲与同学宫乙在教室前的走廊处玩耍,宫乙用手胳肢殷甲肋部,胳肢了约两、三分钟,殷甲大笑,并说有点头疼,随后倒在地上,口吐白沫,双手紧握成拳在胸前发抖。被告某中学的教师立即将殷甲送市中心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殷甲已院前死亡。同年10月1日下午两点,经原告申请,某区分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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