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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亟需作出司法解释
引用本文:倪春南.诉前保全亟需作出司法解释[J].法学,1992(2).
作者姓名:倪春南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在我国,最早运用诉前保全措施的是海事审判。1984年11月,上海海事法院参照国际惯例,对在黄浦江拖锚航行勾断“南浦383”号水底电缆的巴拿马籍“阿加未能”轮果断采取诉前扣船措施,取得了巨大成功。此后,诉前扣船(包括扣押船载货物)逐渐在海事审判中得到普遍应用,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肯定和具体规定(见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是海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民诉法对诉前保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一致认同。然而,由于新民诉法第93条关于诉前保全的规定过于简略,下述问题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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