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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淡化”的侵权行为
作者姓名:谢天长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警察学校
摘    要:本世纪二十年代,德国的法学家们和法官们首先将“淡化”(dilution)这一概念引入法学,将以别人的驰名商标使用于与该商标标示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也完全没有可能引起误认和混淆的商品上,从而冲淡驰名商标作为识别标志的作用的现象称作“淡化”侵权行为,并确认淡化行为的本质是使商标失去使用识别是谁的商品的作用,即打击商标的广告宣传作用。之后为美国的一些州立法所继承,诸如伊利诺依州、纽约州、马萨诸塞州等州的商标法中都有防止淡化的条款(anti-dilution statute)。例如,马萨诸塞州《商标法》规定:“在可能损害营业名声(business reputation)或使商号或商标的识别作用(distinctive qualify)淡化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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