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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作者姓名:刘传山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200042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此规定母体中的胎儿当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其受孕过程中受到损害至其出生之后畸形或疾病的情况下,不让胎儿对其受到的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显然不公平。本文检讨了我国现行立法,论述了不规定胎儿的权利能力通过法律规定同样可以达到保护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最后论述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并作引玉之砖。

关 键 词:胎儿  权利能力  损害赔偿请求权
文章编号:1009-7759(2002)02-0044-04
修稿时间:200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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