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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兼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制度之不足
作者姓名:杨海坤  曹达全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行政法不仅要关注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应该重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独立类型的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特定的涵义、性质和意义,不仅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而且不同于其它行政法性质的行为.对该行为,需要行政法律制度给予其特别规范;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而不仅仅是给予奖励.

关 键 词: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  国家补偿责任
文章编号:1009-8003(2008)01-0045-07
修稿时间:200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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