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兼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制度之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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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海坤 曹达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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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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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法不仅要关注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应该重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独立类型的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特定的涵义、性质和意义,不仅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而且不同于其它行政法性质的行为.对该行为,需要行政法律制度给予其特别规范;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而不仅仅是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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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 国家补偿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9-8003(2008)01-0045-07 |
修稿时间: | 2007-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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