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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投资人合法权益救济
作者姓名:张昊  郑俪丹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现行法律中,因刑事与民事法律规定不统一,导致了同一法律行为被不同评价。特别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法院在对投资人财产权救济上存在不同的审判标准,进而在合同效力认定、利息保护、判决执行等实务层面产生了不同影响。建议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以刑民并行原则为主,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原则为辅;合同按照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合同若有效,投资人应当给付合法利息;民事裁判作出后,刑事裁判认定所涉合同无效的,法院应对民事裁判启动再审。

关 键 词:刑民交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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