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S附录野生动物及制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若干问题考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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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成都 610045;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崇州 61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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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涉《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附录I、II所列非原产于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争议较多。基于我国国家生物安全风险控制及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之目的,在遵循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立法基本旨趣前提下,对非原产于我国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困境进行溯源具有极为重要的法理意义。解决刑法视域下野生动物之"野生"应如何定义、人工繁育的CITES附录动物种群是否值得刑法保护、以贸易管控公约作为刑罚渊源是否具有合理性等问题,则是对此类案件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同时,对涉非原产于我国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应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确定相应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并就此提出量刑规范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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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CITES 非原产于我国 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制品 定罪量刑 |
Law Application,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CITES Appendix Wild Animal and Wildlife Products Crime Ca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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