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立法现状、批判与匡正:从涂尔干社会分工论观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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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北京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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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设定是社会分工走向有机团结的必然结果。受工程式控制思维的影响,我国网络社会的分工从有机团结向机械团结倒退,导致义务立法逐渐脱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有的分工定位,义务体系趋于混乱庞杂,出现主体类型区分不合理和义务设置无差别的问题。对此,必须回归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首先从内外部限缩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范围,进而构建两类五种主体类型,最后依据危险源监督说实质地判断不同服务提供者的刑事保证人地位,确定各自的义务内容,实现该罪立法目的和确保司法的正确适用,以谋求上述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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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分工论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危险源监督说 保证人地位 |
Legislation Status,Criticism and Correc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Obligations from Perspective of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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