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结婚的法律效力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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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居茜,王选迪.错误结婚的法律效力反思[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1(2):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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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居茜 王选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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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市职业大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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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论是2001年《婚姻法》还是我国《民法典》均未对错误婚姻行为之效力做出规制.身份法律行为与财产法律行为同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身份行为产生错误,而亲属法未予以规定时,能否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之规则,学者之间存在巨大争议.目前有关错误婚姻效力的八种学说都存在问题.对于错误婚姻,当然能够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关意思表示错误的相关规定.但是,考虑到维护家庭秩序和登记公示的权威,只有错误类型严重影响当事人产生结婚合意的方可予以撤销,且撤销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对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产生误认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053条,而不应当适用错误婚姻制度.对于不影响当事人产生结婚合意的错误,属于单纯的动机错误,不得撤销,婚姻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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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错误制度 身份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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