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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标准
引用本文:经亚龙. 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标准[J].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 2020, 32(6): 38-48
作者姓名:经亚龙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
基金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摘    要: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没有确立相应的理论标准,规范中也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也缺少相对统一的做法,这就导致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事实上处于一种制度边缘化的存在,不能发挥核心作用。理论上,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标准包括明确价值和受众的导向,需具有行政性特征,具有可诉性,并且要考虑地域和层级间对公益判断的差异。理论标准导入规范的过程中,要注意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分性。国家利益以国家意志和发展需要为导向,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重大政策性文件加以确定;而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处于开放状态,除部分列举外,考虑到地方公益的差异,宜将判断的权限下放至行政公益诉讼各参与主体,最终由法院在各方意见基础上加以判断裁决。

关 键 词:行政公益诉讼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认定标准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of National Interest or Social Public Interest in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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