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高利贷行为的刑事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
| |
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 610000 |
| |
基金项目: | 四川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一般项目 |
| |
摘 要: | 目前,催收高利贷行为的规制具有泛刑法化的现象。高利借贷活动受到法律的有限保护,存在私力救济的空间。对此,在予以严密刑法规制的前提下,宜对具有兜底性质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作限缩解释,将该罪中高利贷的认定采用较高的利率标准。此外,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催债行为的规制原本就存在着许多重复性的规定,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使得各催债罪的关系更加混乱,对催债行为的定性要充分运用想象竞合的原理。高利贷不同于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罪之中的高利贷不包括套路贷,套路贷中的暴力催收行为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
|
关 键 词: | 高利贷 套路贷 催债 软暴力 私力救济 |
Criminal Regulation of Usury Collecting from Perspective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