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一些行政事项被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些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事项,虽然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范畴,但是由于这些行政事项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或涉及特殊的效力范围,故而不能将其与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同对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此类行政事项不眼所提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我国现行法规定,共有四类行政事项须作诉讼排除:(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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