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契约“原因条款”研究——兼与欧陆民法原因理论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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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伟,赵晓耕.中国传统契约“原因条款”研究——兼与欧陆民法原因理论之比较[J].北方法学,2014(6):128-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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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伟 赵晓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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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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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2014年重大课题“汉唐法制文明研究”(项目编号14ZD08)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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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不仅是一种事实,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涵,它既是直接引致订立契约的原因,同时也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约的动机,体现对社会经济需求的某种满足。确定产权合法有效转移的契约本身又作为"产权"转移的重要原因,产权的有效移转和契约的有效成立在传统契约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明确契约之债的"原因",本身有助于更准确地对契约"定性",也能更方便地确定契约是否合法、有效。从交易安全与契约定性的角度看,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亦具有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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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因理论 原因条款 卖契 中国法律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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