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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契约“原因条款”研究——兼与欧陆民法原因理论之比较
引用本文:韩伟,赵晓耕.中国传统契约“原因条款”研究——兼与欧陆民法原因理论之比较[J].北方法学,2014(6):128-139.
作者姓名:韩伟  赵晓耕
作者单位:1.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院2014年重大课题“汉唐法制文明研究”(项目编号14ZD08)的研究成果。
摘    要: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不仅是一种事实,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涵,它既是直接引致订立契约的原因,同时也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约的动机,体现对社会经济需求的某种满足。确定产权合法有效转移的契约本身又作为"产权"转移的重要原因,产权的有效移转和契约的有效成立在传统契约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明确契约之债的"原因",本身有助于更准确地对契约"定性",也能更方便地确定契约是否合法、有效。从交易安全与契约定性的角度看,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亦具有现代价值。

关 键 词:原因理论  原因条款  卖契  中国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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